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将自己的一辆汽车卖给乙并交付,双方约定价款分五期交付,在未付清价款前车辆仍归甲所有,双方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次日,知情的丙出更高的价格向甲买车,甲又将该车卖给丙,并将车辆过户给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已经将车交付给乙,乙取得车辆的所有权

B.丙明知乙已经将车买下,故其与甲订立的买卖合同无效

C.丙已经办理车辆过户登记,取得该车的所有权

D.乙有权请求将该车登记到自己名下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甲乙之间约定了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在乙未付清价款前,不能取得车辆所有权,故A选项错误。依《合同法解释(二)》第15条的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一物二卖的合同均为有效合同,甲丙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B选项错误。依《物权法》第24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5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得出即使是特殊动产,其所有权变动依然贯彻交付主义,登记仅为对抗要件,现甲并未将车辆交付给丙,丙未取得车辆的所有权,故C选项错误。依《买卖合同解释》第10条的规定,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4)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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