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均为非国有企业。2004年3月,甲、乙、丙、丁共同出资依法设立天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顺公司”),注册资本为 6000万元。2005年3月,天顺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如下三项决议:
(1)更换公司两名监事。一是由乙企业代表张某代替丁企业代表任某;二是由公司职工代表刘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王某。
(2)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批准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从公司2 100万元公积金中提取5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的方案。
4月20日,天顺公司用公司公益金中的20万元修缮职工宿舍。
4月25日,天顺公司总经理用公司资产为其亲属提供债务担保。
请问:
(1)股东会会议作出更换两名监事的决议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2)股东会会议批准公司公积金转为资本方案的决议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3)天顺公司用公司公益金修缮职工宿舍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4)天顺公司总经理用公司资产为其亲属提供债务担保的行为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