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甲、乙、丙三人按1∶2∶2的比例出资购买一农用小型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因设备发生故障,乙将该设备送到丁处维修,丁要求乙支付500元维修费,乙仅愿意支付与自己所占份额相应的部分。在设备闲置期间,丙未经甲、乙同意,将该设备在二手设备市场以合理价格转让给了戊。

(1)乙拒绝偿还全部维修费是否合理,该债务应如何承担?

(2)丙是否有权转让该设备?说明理由。

(3)戊是否能够取得该设备的所有权?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

(1)不合理,乙和丁形成的是承揽关系,承揽人丁有权要求定作人乙支付维修费用,且该债务与甲、乙、丙所占的债务并无影响,其内部可根据各自所占份额承担费用,但债务应由乙对丁承担。

(2)丙无权转让,该设备为甲、乙、丙三人的共有财产,未经其他财产共有人同意,一方不能转让他人。

(3)戊能取得该设备的所有权。戊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因而取得该设备。善意取得应具备的条件:

①标的物须为动产(物权法规定不动产也可);②让与人须为无权处分动产的占有人;

③受让人须基于交易行为而取得动产的占有且须支付对价;④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

单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 A1/A2型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