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国庆期间,李军一家外出旅游,李军走后,张刚发现李家的院墙如果不及时修缮的话,就有倒塌的危险,张刚遂决定帮其修缮。为了尽早修缮完毕,张刚雇佣了同村的水泥工王平维修,张刚和王平约定修缮完毕后张刚给付劳务费200元,二人用时3天修缮完毕,张刚垫付材料费300元。
(1)张刚帮李军修缮院墙的行为是何种性质的行为?说明理由。
(2)张刚能否请求李军偿还材料费300元?张刚能否请求李军履行对王平的给付劳务费的义务?
(3)如张刚在修缮过程中因堆放的建筑材料滑落受伤,为治疗而花了100元,他能否要求李军承担该治疗费?
(4)张刚能否请求李军向自己支付劳动报酬?
参考答案:
(1)张刚帮李军修缮院墙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张刚为李军的利益,管理了李军的事,且没有约定的或法定的义务,完全符合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
(2)张刚可以请求李军偿还材料费和履行王平的给付劳务费的义务。因为《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3)如果张刚在修缮过程中因堆放的建筑材料滑落受伤,为治疗而花了100元,他能够要求李军承担该治疗费。民通意见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的管理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4)张刚不能请求李军向自己支付劳动报酬。因为无因管理是法定之债,其后果为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可以主张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