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系邻居,2003年5月18日,甲搭乘乙的摩托车时,由于乙刹车时误踩油门与大树相撞,甲被摔倒在地上,造成颅骨骨折。在医院治疗后,甲花去医疗费14500元。甲出院后,乙经常去探望,甲未向其要求支付医疗费,但乙于2004年4月主动给甲送来了8000元医疗费。2005年3月,甲向乙要求支付住院期间剩余的医疗费6500元,遭到乙的拒绝。2006年2月2日,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承担剩余的医疗费6500元。
甲提起诉讼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如何确定本案的诉讼时效?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甲提起诉讼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本案的诉讼时效应当这样确定:2003年5月18日发生事故,甲被摔成颅骨骨折,属于人身伤害中伤害明显的,诉讼时效应从受伤之日即该日起算1年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乙2004年4月主动给甲送来8000元医疗费,是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2005年3月甲在1年的诉讼时效期限内向乙主张剩余医疗费的权利,诉讼时效再一次中断,重新计算。2006年2月2日在重新计算的1年的诉讼时效期限内向法院起诉,诉讼时效又一次重新计算。故本案不存在诉讼时效已过的问题。
解析:
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有: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申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1)提起诉讼。(2)权利人提出要求。(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168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