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2001年3月,甲在出国之前将一块翡翠玉交给乙保管。2002年1月25日,乙擅自将该翡翠玉以8000元的价格卖给了知情的丙,乙和丙都已经履行完毕。2002年12月甲回国后,获知了该情形。
(1)甲是否可以要求丙归还该翡翠玉?为什么?
(2)丙已经支付的价款应该怎么处理?
答案
参考答案:
(1)甲可以要求丙归还该翡翠玉。因为丙不能善意取得该翡翠。善意取得应具备的条件:①标的物须为动产(物权法规定不动产也可);②让与人须为无权处分动产的占有人;③受让人须基于交易行为而取得动产的占有且须支付对价;④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即受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让与人无让与权)。丙的行为因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故不能善意取得。
(2)丙已经支付的价款应以不当得利为由向乙主张返还。乙得到利益,使丙受到损失,乙得到利益与丙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乙得到8000元款项没有合法的根据,乙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应将不当得到的利益返还给利益受损失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