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运输户王某将其自有的“东风”牌卡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在保险期间内王某驾驶卡车运货途中与甲运输公司的“黄河”牌卡车相撞,两车受损.该事故由“黄河”牌卡车司机违章造成,“黄河”牌卡车司机应对“东风”牌卡车的损失负全责。为使事故得到迅速解决,甲运输公司与王某达成协议:由甲运输公司一次性付给王某5000元,由王某自行修理受损的“东风”牌卡车。后王某修理“东风”牌卡车实际支付修理费6800元。王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修理费l800元。保险公司认定“东风”牌卡车的保险金额是出险时重值的90%,保险公司应赔付6120元。但鉴于王某与甲运输公司已有赔偿协议,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王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修理费1800元。
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有权拒赔?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本案中保险公司拒赔正确,王某只能自行承担额外的修理费用。理由如下:
(1)在本案中,“东风”牌卡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黄河”牌卡车司机负全责,王某既可以要求甲运输公司赔偿,也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2)我国《保险法》第46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在本案中,王某与甲运输公司的协议合法有效。但王某与甲运输公司的协议,实际上已经剥夺了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在此情况下,如果王某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多出的1800元修理费由王某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