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2003年10月,李某因患肺气肿病不能正常工作办理了病退手续。2003年11月,某保险公司业务员到李某所在公司的员工宿舍推销保险。李某看到了相关保险条款的内容后,在保险公司业务员的动员下,为自己投保了简易人身保险,当即填写了投保单,李某还在健康询问栏中填写了“健康”字样。保险公司及时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单上记载保险期间为l5年,从2003年11月5日开始起算;受益人为李某之子甲。此后李某按时交付保险费。2006年5月l7日,李某因肺气肿病恶化去世。李某之子甲携带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保险单等材料到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经研究决定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李某之子甲认为该保险合同生效已超过两年,应当适用保险的不可抗辩条款,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金,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1)什么叫人身保险合同的不可抗辩条款?

(2)本案应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

(1)人身保险合同的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条款,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订立合同,经过一定期限后,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保险合同或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2)法院应不支持李某之子甲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①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本案中的保险为简易人身保险,投保人即被保险人李某在投保单健康询问栏中填写“健康”字样,为故意隐瞒事实,属于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公司应有权解除保险合同。②我国《保险法》规定了年龄误报超过了2年,保险人不能解除保险合同。对“健康”情况不如实告知,《保险法》没有不可抗争的规定,且在现有的寿险、健康险条款中,对健康均没有不可抗争的内容,因此,李某之子甲的主张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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