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集团与H公司于2006年8月6日签订了一份商标权转让合同,合同明确约定:F集团将其已经使用多年并已富有知名度与美誉度的“乐悠悠”注册商标转让给H公司,由H公司在合同签订日起七天内向F集团支付“乐悠悠”注册商标权转让费660万元;“乐悠悠”注册商标权转让合同在F集团收到全部转让费之日起生效。2006年8月10日F集团与H公司又共同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转让“乐悠悠”注册商标权。F集团于2006年8月12日收到了H公司汇来的转让费660万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了“乐悠悠”注册商标权转让并于2006年10月30日在《商标公告》上予以公告,请问:
(1)这份“乐悠悠”注册商标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日是否为2006年8月6日?为什么?
(2)这份“乐悠悠”注册商标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日是否为2006年8月12日?为什么?
(3)这份“乐悠悠”注册商标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日是否为2006年10月30日?为什么?
参考答案:
(1)商标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日不是2006年8月6日,此时合同还不生效。因为2006年8月6日签订的这份商标权转让合同约定了合同生效的附加条件:“F集团收到全部注册商标权转让费之日起生效”。故这份商标权转让合同2006年8月6日因已经签订而成立,但因F集团还没有收到全部注册商标权转让费而尚未生效。
(2)这份商标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日是2006年8月12日。因为这天F集团收到了H公司汇来的全部注册商标权转让费,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已经全面成就,合同正式生效。
(3)这份商标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日不是2006年10月30日。2006年10月30日是商标权转让的生效日,商标权转让的生效不同于商标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商标权转让的生效不但要有生效的商标权转让合同,还要经国际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核准,商标权转让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后予以公告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