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第四条 无论何时任何一缔约国认为缔约国中任何一国领土之完整、政治独立或安全遭受威胁,各缔约国应共同协商。
第五条:各缔约国同意对于欧洲或北美之一或数个缔约国之武装进攻,应视为对缔约国全体之进攻。——《北大西洋公约组织》
材料二:如果在欧洲发生了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对一个或几个缔约国的武装进攻,每一缔约国应根据联合国 * * 第五十一条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的权力,个别地或通过其他缔约国的协议,以一切它认为必要的方式,包括使用武装部队,立即对遭受这种进攻的某一国家或几个国家给予援助。 ——《友好互助合作条约》
阅读上述两段材料,想一想这两个条约有什么共同点?
共同对抗来自其他阵营的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