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露天煤矿建设指挥部(简称指挥部)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于2009年开始建设露天煤矿。在煤矿设计院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指出了该露天煤矿爆破引起的噪声和震动对周围自然环境会产生不良影响,但对如何采取预防措施未加论证。在指挥部建设露天煤矿期间,某县煤矿劳动服务公司在该露天煤矿东南边界的边缘建立了一大型养鸡厂。2009年4月,劳动服务公司将养鸡场发包给徐某,承包期4年。2010年3月至6月,徐某分4次购进雏鸡7000只,在鸡场饲养。同年9月至10月,这些鸡先后进入了产蛋期。与此同时,指挥部在露天煤矿进行土层剥离爆破施工,其震动和噪声惊扰了养鸡场的鸡群,鸡的产蛋率突然大幅度下降,并有部分鸡死亡。同年12月底及2011年初,徐某将成鸡全部淘汰。经计算,徐某因蛋鸡产蛋率下降而提前淘汰减少利润收益10万余元。经有关部门对徐某承包的养鸡场的活、死鸡进行抽样诊断、检验,结论为:因长期放炮施工的震动和噪音造成鸡群得了“应激产蛋下降综合症”。徐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指挥部赔偿其经济损失。指挥部以开矿爆破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没有违反法律,不构成侵权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问:指挥部应否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