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简答题

GB50052-2009第3.0.3(1)条: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第3.0.9条:备用电源的负荷严禁接入应急供电系统。实际工程中如何把握和执行这两个强条。

答案

参考答案:

按《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中第3.2.2条和第3.2.3条,有2个术语,一是“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另一个是“消防用电的负荷等级”。

第3.2.3条很明确,只有“特级体育场馆的应急照明”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其它建筑物内的“消防用电”则不是一级就是二级。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中第9.1.1条更明确,高层建筑的消防用电不是一级就是二级,没有三级之说,也没有“特别”之说。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第11.1.1条内,有一级,也有二级之分,并写清还有三级的,详细内容可见条文说明。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第11.1.1.1款的条文说明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中第9.1.1.四款的条文说明中都有一级负荷供电措施的非常明确的说法。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问世以来,多出个术语—“双重电源”,关于它的说明见规范P29上3.0.2的说明。这段文字既说明了全国是一个大电网,又添加了“分别来自不同电网”、“联系很弱”、“电气距离较远”三个模糊概念之后,误导可以采用二路市电满足一级负荷供电的要求。如果这样作了,出现两路市电电源同时中断的故障情况时,规范组没有责任,因规范说了:“必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即,双重电源供电+不能同时损坏”,要求“两个电路”且是“互相独立的”。

除了上面提到的“特级体育场馆”之外,没有任何规范要求特别负荷的消防用电。引伸来说,从消防用电角度出发,没有设置第三电源的必要性,所以2.0.3应急供电系统(安全设施供电系统),在现实设计工作中是不存在的,规范条文的目的性不明确。

同样,“2.0.4应急电源(安全设施电源)”也显得含糊。

再进一步讲,“3.0.9备用电源的负荷严禁接入应急供电系统”这一条对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来讲,就没有现实意义了。

上述意见处于摸索阶段,结论性意见待以后深入探讨后再议。

单项选择题

  案例二  (一)资料甲企业为制造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09年发生的部分业务如下:  1.2月15日,甲企业用银行存款200 000元购人乙企业股票,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4 000元,另支付手续费等1 000元。  2.3月10日,甲企业将持有的一张面值为80 000元、期限120天的不带息银行承兑汇票在持有30天后到银行贴现,银行年贴现率为9%。全年按360天计算。  3.4月20日,甲企业以105 300元(其中包含增值税15 300元)购人一台生产设备并投人使用,预计净残值为4 500元,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甲企业采用双倍会额递减法计提折旧。  4.甲企业持有丁企业30%的股权,采用权益法核算。4月25日丁企业股东大会决议,宣告发放现金股利300万元;2009年度,丁企业实现净利润l 000万元。  5.年末甲企业某项固定资产出现减值迹象,该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4 000万元,累计折旧为1 600万元;估计该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为2 200 万元,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为2 100万元。假定其他资产未发生减值。  (二)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为下列问题从备选答案中选出正确的答案。

甲企业5月对上月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应计提的折旧金额为:

A.2 850元

B.3 000元

C.3 360 元

D.3 510元

问答题

甲公司为一家建筑工程公司,某日承建了一项学校教学楼的工程,为了顺利完成工程,2011年5月10日,甲公司与乙租赁公司签订了租赁合约,合约规定:甲公司从乙公司处租赁一台大型的机器设备,租赁期间为2011年5月20日至2011年8月20日,租金为15万元,乙公司不收取押金,但甲公司应在起租日时开出出票后3个月内付款汇票。2011年5月2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出了经建设银行承兑的汇票,汇票金额为15万元,乙公司如约交付了机器设备,乙公司对此没有提出任何异议。2011年8月20日,由于安装工程没有结束,甲公司仍继续使用该设备,乙公司对此没有提出任何异议。2011年9月15日,安装工作结束,甲公司将设备运还乙公司,乙公司认为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为3个月,租赁期满甲公司未归还设备,租赁期限应相应延长3个月,甲公司提前归还设备,应承担违约责任。
2011年6月10日,乙公司将甲公司为其签发的银行承兑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用于支付丙公司的货款。在背书中,乙公司在票据背面仅签订了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没有作其他的记载。在乙公司和丙公司的合同履行过程中,丙贸易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交付货物,在乙公司催告下仍不能履行,乙公司为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调查:丙公司是由A、B、C三名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于2010年8月9日成立,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100万元。其中:A以现金人民币30万元出资;B以房产折价人民币50万元出资;C以办公设备折价20万元出资。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又吸纳D成为股东,D以25万元现金出资。后经有关中介机构评估和审定,在公司成立时,A出资的现金如数到位;C出资的办公设备实际价值只有人民币17万元。
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丙公司的A股东的出资金额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对于股东C出资价值不实的责任该如何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