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原告张玉等l50人,经李力联系将某百货商店新进的一批加湿器以九折的优惠价全部买走。在使用过程中,用户陆续反映加湿器有质量问题,纷纷到某百货商店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经协商不成,后来张玉等l50人诉诸法院。法院按照代表人诉讼受理此案。原告150人共同推选张玉、李力和王军为其代表人。在诉讼中,被告某百货商店深知该批加湿器为不合格产品,态度十分诚恳地请求张玉、李力、王军原谅,表示可以退赔50%的价款,并免费保修2年。张玉、李力、王军三人未与其他l47名原告商定,就在法庭上放弃了诉讼请求,申请撤诉。

(1)张玉、李力、王军放弃诉讼请求的行为是否有效?

(2)人民法院对他们的撤诉申请应如何处理?

答案

参考答案:

(1)张玉、李力、王军放弃诉讼请求的行为仅对其本人有效,对其他l47名原告无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4条和第55条第3款的规定: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2)人民法院应允许张玉、李力、王军三人以个人名义撤诉,其他147名原告再另行推选代表人继续诉讼;或要求张玉、李力、王军三人征求其他原告的意见再做出是否撤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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