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赵某(男)与刘某(女)分别是A、B两县的农民。2003年1月双方自愿结婚,刘某户口迁至A县。婚后双方感情不合,经常发生口角。2004年3月起,刘某回到B县娘家居住,一直不回家。2005年4月,赵某以夫妻感情不合、长期分居为由,向A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1)此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为什么?

(2)如果刘某提出管辖权异议,而A县人民法院如果认为此案应当由本院管辖,A县人民法院应该怎么处理?刘某不服,能否上诉?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

(1)此案应由A县法院管辖。《民诉意见》1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乙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因此应由原告住所地A县法院管辖。

(2)A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则裁定刘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刘某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律规定在三种裁定的情况下,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即: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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