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下列材料:
材料一 魏初,民多荫附;荫附者皆无官役,而豪强征敛倍于公赋。给事中李安世上言:“岁饥民流,田业多为豪右所占夺,虽桑井难复,宜更均量,使力业相称。又,所争之田,宜限年断,事久难明,悉归今主,以绝诈妄”。魏主善之,由是始议均田。
――摘自《资治通鉴》卷136
材料二 (公元485年北魏)颁发诏令,实行均田;将土地分为露田、桑田两种。15岁以上的男子受露田40亩、桑田20亩,妇人受露田20亩。露田加倍或2倍授给,以被轮种。桑田为农业田,不须还官,但须在3年内种植桑、榆、枣等树,而露田在身死后或年过70岁后要还给官府。在不宜种桑的地方,给麻田,男子10亩,妇人5亩。奴婢可与良人接受同样数额的田地。耕牛每头受露田30亩。具体实行均田制时,原有的桑田,所有权不变,但要用来抵销应受份额。已达到应受额者,不得再受,超过应受额部分,可以出卖;不足应受额部分,可以买足。凡土地不足之处,允许向荒地处迁移,土地富足的地方,可以随力所能及借用国有荒地耕种。
请回答:
(1)根据材料一,分析北魏实行均田制的原因。
(2)根据材料二,分析露田与桑田的不同之处。
(3)北魏均田制规定土地不得买卖,为什么还出现了土地买卖现象?
(1)农民荫附官僚地主,不仅所受盘剥加重了,而且使国家控制人口减少,不利于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与征发徭役。缓和土地兼并等。
(2)受田数量不同;土地性质不同,桑田属农民私有,露田属国家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
(3)北魏均田制规定受田土地不准买卖,但同时规定,超出或不足受田额部分的桑田可以买卖,所以出现了土地买卖的现象。
在阅读材料的基础上,结合所学知识回答问题。关键是注意均田制是一种土地国有制,其实行有缓和土地兼并、稳定社会秩序、增加政府收入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