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中国的甲公司与美国的乙公司订立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出售一批钢材给乙公司,履行方式为甲公司于8月份将该批钢材自吉林交铁路发运至大连,后由大连船运至美国旧金山,乙公司支付相应对价。但8月份,甲公司没有履行。9月3日,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该批钢材至迟应在9月20日之前发运。9月10日,甲公司依约将该批钢材交铁路运至大连。但该批钢材在自大连至旧金山的运输途中因海难损失80%。由于双方对货物灭失的风险约定不明遂发生争执。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于8月份履行合同违约在先,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因甲公司未按时履行义务已终止,故货物损失的风险理应由甲公司承担。问:

(1)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

(2)乙公司认为本案合同因甲公司违约已经终止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3)本案中,货物损失的风险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

(1)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因: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45条的规定,如果卖方违反合同,买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而且买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因其已果取其它补救方法而丧失。这就是说,即使买方已经采取了撤销合同、拒收货物、要求交付替代货物等救济方法,但他仍然有权要求卖方赔偿因其违反合同所造成的损失。

(2)乙公司认为本案合同因甲公司违约已经终止的观点是不正确。原因:按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在通常情况下,当卖方不按期交货时,买方应给他一段合理的额外期间,让卖方在此期间内履行其义务,只有当卖方在此期间内仍不交货或声明他将不在此期间内交货,买方才可以撤销合同。本案例中乙公司已经司通知甲公司,该批钢材至迟应在9月20日之前发运,并且甲公司也在9月10日依约将该批钢材交铁路运至大连。这就说明,他们之间订立的合同还是有效的。

(3)货物损失的风险应由乙公司承担。原因: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则在货物在该特定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仍由卖方承担。如果卖方的营业地是在甲地(如内陆地点),而合同规定卖方有义务把货物在乙地(如装运口岸)交给承运人,以便运往国外的买方。在这种情况下,货物从甲地运往乙地的风险仍由卖方承担。只有当货物在乙地交付给承运人时起,风险才移转给买方承担。在本案例中,合同中规定甲公司将该批钢材自吉林交铁路发运至大连,后由大连船运至美国旧金山,属于合同中涉及交货地点。而且这批货物运输中,就已经表明其特定化。由于海难是不可抗力,承运人不需负责。因此,应有乙公司承担货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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