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处罚有()。
A.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B.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C.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
D.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参考答案:A, B, C, D
解析:
本题考查要点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八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