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现年35岁,2004年药学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到某市人民医院药剂科工作。2010年经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药师资格。2011年,碍于情面利用自己的证件替亲戚李某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执业药师注册证》,并担任药店负责人,但不参与实际经营。2013年因为酒后驾车被罚款,并暂扣驾驶证1个月。2015年3月该药店因故意销售假药"筋骨丹"300瓶和"喘立消丸"400瓶,被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获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关于药店销售假药,余某对此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
A.余某未参与实际经营,不负法律责任
B.因销售药品未造成严重后果,余某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C.余某作为直接负责人犯销售假药罪
D.因销售药品数量较少,数额较小,余某未构成销售假药罪
参考答案:C
解析:
1.余某作为药剂人员参加执业药师考试并取得政府是符合规定的。
2.执业药师注册后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注销注册:
①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②受刑事处罚的;
③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
④受开除行政处分的;
⑤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
⑥无正当理由不在岗执业超过半年以上者;
⑦注册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3.在刑罚的适用中,根据《刑法》第150条的规定,单位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