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余某,现年35岁,2004年药学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到某市人民医院药剂科工作。2010年经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药师资格。2011年,碍于情面利用自己的证件替亲戚李某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执业药师注册证》,并担任药店负责人,但不参与实际经营。2013年因为酒后驾车被罚款,并暂扣驾驶证1个月。2015年3月该药店因故意销售假药"筋骨丹"300瓶和"喘立消丸"400瓶,被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获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关于药店销售假药,余某对此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

A.余某未参与实际经营,不负法律责任

B.因销售药品未造成严重后果,余某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C.余某作为直接负责人犯销售假药罪

D.因销售药品数量较少,数额较小,余某未构成销售假药罪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

1.余某作为药剂人员参加执业药师考试并取得政府是符合规定的。

2.执业药师注册后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注销注册:

①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②受刑事处罚的;

③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

④受开除行政处分的;

⑤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

⑥无正当理由不在岗执业超过半年以上者;

⑦注册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3.在刑罚的适用中,根据《刑法》第150条的规定,单位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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