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李某,男,38岁,系某县副县长。某日晚李某利用收取公路建设集资款的机会,以暴力手段将前去县办公室请求缓交的女青年王某强 * * 。王某被害后,立即到县检察院告发,县检察院按管辖规定转往县公安局,并通知其及时查处。县公安局派人前去调查,李某矢口否认,公安局因而没有立案。县检察院经调查发现王某被强 * * 属实,遂通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但县公安局立案后又作了撤案处理。

在上述情况下,县检察院是否有权直接受理该案件?如果有权受理,则需要经过什么程序?

答案

参考答案:

本题考查国家专门机关职权。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县人民检察院有权直接受理该案件。本案中,县人民检察院已经掌握了李某构成犯罪的重要证据,县公安局立案调查后未立案,县检察院再次通知县公安局立案,县公安局立案后又撤案,因此,本案需要由检察院直接受理。本案又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副县长)利用职权实施的危害严重、影响较大的犯罪案件,因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的相关规定,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后,可以由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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