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有关烧伤休克的治疗,以下哪些是正确的()

A.国内常用的标准公式:伤后第1个24小时补液量(ml)=体重(kg)×烧伤面积×1.5,其中胶体:晶体=(0.5~1):1,不再需要额外补充生理需要量。

B.伤后第1个8小时要输入第1个24小时计算总量的一半,余下的一半在后16小时内输入

C.第1个24小时的电解质和胶体应为第1个24小时计算总量的一半,需要额外补充生理需要的水分

D.烧伤休克的补液应严格遵守公式的计算量,不得随意加减,以免灌注不足或输液量过多

E.延迟复苏的患者,为避免短期大量液体输入而诱发心衰、肺水肿,其输液按照复苏延迟的时间向后顺延,输液量必须严格按照公式的计算量

答案

参考答案:C, D

解析:按照标准公式,伤后第1个24小时需额外补充生理需要量。烧伤休克的补液公式是参考、估计公式,充分有效的复苏不要拘泥输液公式的限制,应根据临床症状和体征的变化,尽可能及时纠正有效循环血容量的不足。延迟复苏的患者,往往需输入较公式计算量多的液体,且宜抓紧时间,尽快将延迟的液体补足;即使如此,休克仍往往难以纠正;当然也应警惕短期大量液体输入可能诱发心衰、肺水肿。

单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

甲公司为一中国公司,乙公司为一日本公司,两公司在1995年签订了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在湖北设立了双方合作经营的丙公司,在合同中规定,与本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履行有关的争议事项的解决应该在北京进行仲裁。1999年,两公司由于在公司利润分配上产生争议,乙公司就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而甲公司在第一次开庭前对仲裁庭的管辖权提出了抗辩,认为仲裁庭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该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

A.中国国际经济仲裁委员会对该案件有管辖权,因为双方当事人订立了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

B.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因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
定,中国法院对于由在中国境内履行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引起的争议有专属管辖权

C.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于该案件有管辖权,尽管中国法院对于由在中国境内履行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引起的争议具有专属管辖权,这只是对于外国法院而言的,这并不排除当事人选择仲裁来解决争议

D.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于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尽管《民事诉讼法》中的专属管辖权条款并不排除当事人在有关事项上选择仲裁来解决争议,但按照《仲裁法》第 18条的规定,该仲裁协议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