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男,35岁。2003年8月,陈某伙同他人打算制造假酒贩卖谋利。自2003年年底起,陈某等人先后购得甲醇近3吨,经过勾兑,制成假酒。同时,陈某还委托他人印制出某名牌酒的注册商标标识、外包装盒等,并伪造出大批该名牌酒酒瓶。随后,陈某以每瓶10元的价格将部分假酒批发给他人,销售金额共5万余元。许多村民买了这些酒喝后出现了中毒症状,共造成5人失明。案发后,从陈某处搜出大量还未出售的假酒。
请问陈某的行为触犯了哪些罪名,对其应当如何定罪,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陈某的行为触犯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等犯罪,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罪定罪处罚。本案中,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之间属于法条竞合犯的关系;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之间存在想像竞合的关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之间属于牵连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