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18日,甲国军舰“和平号”在乙国附近的公海上航行时,收到丙国船舶“科波菲尔号”发出的求救信号,称在距离其12海里处遭遇悬挂乙国国旗的海盗船。“和平号”向该处加速驶去,远远的发现一艘悬挂乙国国旗的船舶“维斯号”疑似海盗船只。“和平号”拿捕“维斯号”后,发现其实际上是一艘在丁国登记的船舶,也未发现任何被掠夺或扣留的人或财物
(1)“维斯号”悬挂乙国国旗是一种什么行为?为什么会有这种现象?
(2)“和平号”军舰可否在公海上拿捕海盗船?为什么?
(3)由哪个国家对海盗船予以审判和惩罚?
(4)“和平号”在“维斯号”上未发现任何被扣留或掠夺的人或财物,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
(1)按照国际法,一艘船舶应只具有一国国籍并悬挂该国国旗。然而,有些国家为获取大量船舶登记费,时赋予国籍的要求不严,允许外国人或外国公司的船舶悬挂其国旗在公海上航行。这样就出现了船旗国与船舶所属国不一致的现象。船舶悬挂此种旗帜称为“方便旗”(flagofconveniencE.,悬挂这种旗帜的船舶称为“方便旗船”。方便旗船与船旗国没有密切的联系,船旗国难以实现真正的管辖。
(2)“和平号”军舰可以在公海上拿捕海盗船。原因:任何国家的军舰、军用飞机或经授权的政府船舶或飞机,都可以在公海上拿捕海盗船或飞机,并由拿捕国予以审判和惩罚。如果拿捕无足够的理由,拿捕国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甲国对海盗船予以审判和惩罚。任何国家的军舰、军用飞机或经授权的政府船舶或飞机,都可以在公海上拿捕海盗船或飞机,并由拿捕国予以审判和惩罚。
(4)“和平号”在“维斯号”上未发现任何被扣留或掠夺的人或财物,不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