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海洋法公约》第11部分关于国际海底区域开发制度修改的主要原因及其影响。
参考答案:
一、对《海洋法公约》进行修改的主要原因:
1、公约的普遍性问题。
由于国际海底开发制度牵涉到所有国家的利益,而公约第11部分中的“平行开发制度”则明显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因而造成美、英等西方发达国家的不满,并导致他们不愿加入公约,从而影响了公约的普遍性。
2、公约对市场形势估计不足,法律明显超前。
公约之所以规定深海海底开发制度,是建立在这样一种假设的基础上,即“海底开发是一项收益很大的活动,大规模海底开发即将开始”。但是,实践表明深海海底资源的大规模商业开采还不太可能,原因是开采深海海底金属不仅耗资巨大,而且商业价值极低,有关的金属在市场上都是供大于求。
3、建立国际海底管理局和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实际需要。如果没有发达国家的参加,建立国际海底管理局和国际海洋法法庭,将是十分困难的。
二、对《海洋法公约》进行修改的影响:
1、《协定》对《海洋法公约》第11部分作了根本性的修改。这既适应了国际市场的形势,也满足了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等发达国家的要求,排除了其加入公约的障碍,为全面执行《海洋法公约》奠定了基础,避免出现两种国际海底区域法律制度并存的局面。事实上,它推动了更多的国家批准《海洋法公约》。
2、另外,从国际法学的角度看,《协定》实质上是对《海洋法公约》的一种修订,在一个公约尚未生效之前即进行重大修正,这是国际条约史上所罕见的。它在理论及实践上,向国际法学提出了若干非常值得探讨的新问题。
3、从国际关系的角度来看,在世界竞争异常激烈的情况下,谁有雄厚的资本和技术,谁就能获得较大份额的权利与利益。各国自身的综合国力,是包括国际经济秩序在内的各种世界秩序的一个极其重要的背景。
4、从新国际经济秩序的角度来看,《海洋法公约》第11部分的修改,《协定》的制定,无疑使发展中国家在争取建立新秩序中遭遇了一次挫折。但是,还须认识到,它也为今后进行国际海洋合作提供了新的条件和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