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常设机构应税所得额的核定原则一是“独立企业原则”,二是()

A.“有实际联系原则”

B.“固定基地原则”

C.“税收分享原则”

D.“费用扣除与合理分摊原则”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

常设机构应税所得额核定的基本原则:应税所得额是计算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基数,是纳税人的各项收入总额减除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净收益额。对于常设机构应税所得额的确定,原则上是依照缔约国各自国内所得税法上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核定。双重征税协定在这个问题只是作了两项基本的原则性规定。一是“独立企业原则”。根据该原则,常设机构被视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实体对待,按独立企业进行盈亏计算。常设机构不论是同其总机构的营业往来,还是同联属企业(联属企业是指企业之间为达到特定经济目的而通过特定手段形成的企业的联合。)的其他机构的业务往来,都应按照公开的市场竞争价格来计算其应得的利润。凡是不符合公平市场竞争原则的交易往来,税务机关可以在相同或类似条件下,按照市场上相同或类似商品和劳务价格予以重新调整。在缺乏公开市场竞争价格参考且常设机构的账册凭证又不足据以合理计算其利润的情况下,也可以采取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利润率的办法来估算。

二是“费用扣除与合理分摊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在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时,应当允许扣除其进行营业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和一般行政费用,不论其发生于常设机构所在国或是其他任何地方。换言之,常设机构可以合理分担其总机构的部分管理费用,但前提条件是这部分费用必须是总机构为常设机构的营业所发生的或与机构的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才能允许从常设机构的利润中扣除。同时,在允许常设机构分摊总机构的部分管理费用的条件下,常设机构对总机构的投资或服务就不应再计算和支付报酬。因此,常设机构因使用总机构提供的专利,商标等特许权利而支付的使用费,对总机构提供特别劳务或管理服务而支付的佣金手续费,以及因总机构提供资金而支付的利息,除属于偿还代垫实际发生的费用外,在计算常设机构应税所得时都不得扣除。

问答题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