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2011年9月份发生下列销售业务:
(1)5日,向A公司销售商品200件,每件商品的标价为100元。公司的销售政策为100件及以上给予10%的商业折扣。甲公司销售该商品的单位成本为50元,商品已发出,货款已收存银行。
(2)6日,向B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总额为10000元,增值税额为1700元。甲公司为了及早收回货款,在合同中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
(3)10日,收到B公司的扣除享受现金折扣后的全部款项,并存入银行。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
(4)15日,A公司发现所购商品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甲公司在价格上给予10%的销售折让。甲公司经查明后,同意给予折让并取得了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
(5)20日,甲公司发出一批商品委托C公司进行代销,双方约定采取甲公司向C公司支付手续费方式进行代销。该批代销商品的数量为200件,单价为150元,成本为100元。至月底尚未收到C公司的代销清单。
要求:
(1)编制甲公司上述销售业务的会计分录(“应交税费”科目要求写出明细科目);
(2)计算甲公司9月份的主营业务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