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机电安装工程系外资贷款项目,业主与承包商签订了施工合同。施工合同《专用条件》规定:钢材、木材、水泥由业主供货到现场仓库,其他材料由承包商自行采购。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业主提供的钢筋未到,使该项作业从10月3日至10月16日停工(该项作业的总时差为零)。
10月7日至10月9日因停电、停水使设备基础砌筑停工(该项作业的总时差为4天)。
10月14日至10月17日因施工机械发生故障使设备调试迟开工(该项作业的总时差为4天)。
为此,承包商于10月20日向工程师提交了一份索赔意向书,并于10月25日送交了一份工期、费用索赔计算书和索赔依据的详细材料。其计算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1.工期索赔
(1)钢筋未到:10月3日至10月16日停工,计14天。
(2)设备基础砌筑:10月7日至10月9日停工,计3天。
(3)设备调试:10月14日至10月17日迟开工,计4天。
总计请求顺延工期:21天
2.费用索赔
(1)窝工机械设备费:
一台塔吊:14×234=3276(元)
一台混凝土搅拌机:14×55=770(元)
一台设备调试设备机:7×24=168(元)
小计:4214(元)
(2)窝工人工费:
钢筋未到:35×20.15×14=9873.50(元)
设备基础砌筑:30×20.15×3=1813.50(元)
设备调试:35×20.15×4=2821.00(元)
小计:14508.00(元)
(3)保函费延期补偿:(1500×10%×6‰/365)×21=517.81(元)
(4)管理费增加:(4214+14508.00+517.81)×15%=2885.97(元)
(5)利润损失:(4214+14508.00+517.81+2885.97)×5%=1106.29(元)
经济索赔合计:23232.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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