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论述题

试论双重征税协定与缔约国国内税法的关系。

答案

参考答案: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与国内税法的关系:缔约国政府单方面制定的有关对所得和财产课税的国内税法,以及为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而相互间签订的双重征税协定,都是统一的国际税法规范体系的组成部分。它们之间的关系,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协定和国内税法的功能和作用各有侧重。缔约国征税权的创设、课税对象范围和程度,以及征税程序方式的确定,首先或主要由国内税法确立。而双重征税协定的主要作用,在于运用冲突规范限制缔约国一方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同时规定缔约国另一方在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时应该采取的消除双重征税措施。协定对缔约国通过国内税法确定的税收管辖权的调整,只能是维持其原状或是加以限制,而不能为缔约国创设或扩大征税权。

其次,协定与国内税法彼此互相配合、互相补充。一方面,协定中的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的功能作用,需要缔约国国内税法上的有关实体和程序规范的配合补充,才能得以实现;另一方面,对于协定本身未明确定义的用语,按照协定的解释规则,允许依照缔约国国内有关税法概念进行解释。最后,在协定与国内税法冲突时,协定条款原则上应有优先适用的效力。这是实现这类协定的宗旨和作用的需要,也是“有约必守”这一国际法准则的基本要求。但是,鉴于跨国纳税人越来越频繁地利用双重征税协定进行国际避税的现实,协定优先于缔约国国内税法的地位不宜绝对化。在纳税人滥用税约的情况下,国内反避税规定的适用,应不受协定条款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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