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被告甲(18岁)和乙(17岁)于某日路过某铁路段时,甲提出:"往铁轨上摆石块,看火车能不能压碎。"乙应允。二人遂在两股铁轨面上摆放路基石29块。一会,一列货车驶过时压在甲、乙摆放的路基石上,致使机车脱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余万元。问:甲、乙的行为该如何定罪处罚?()
A.甲构成犯罪,乙不构成犯罪
B.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C.甲、乙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共同犯罪
D.对乙量刑时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
答案
参考答案:B, C, D
解析:本题考查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共犯问题。甲、乙共同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理由如下:(1)甲、乙的行为导致一列货物列车机车脱轨被毁,严重侵犯了铁路运输的安全。(2)甲、乙二人都往铁轨上摆了路基石,机车也正是因为铁轨上的路基石而脱轨,二人的行为与机车脱轨这一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3)甲提出往铁轨上摆路基石,乙也同意,并一同实施了往铁轨上摆石块的行为。虽然二人没有明确的破坏交通设施的目的,但对在铁轨上摆石块可能发生列车脱轨的结果应是明知的,并对这种结果采取了放任的态度。故二人有破坏交通设施的共同间接故意。根据《刑法》规定,量刑时对未满18周岁的乙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