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持三角刮刀抢劫王某财物,王某夺下宋某的三角刮刀,并将宋某推倒在水泥地上,宋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王某随后持三角刮刀将宋某杀死。关于王某行为的性质,正确的是:()
A.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王某将宋某杀死属于正当防卫
B.王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C.王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防卫过当
D.王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故意杀人
参考答案:D
解析:本案中王某前面的行为应属正当防卫,后面将昏迷中的宋某杀死应属故意杀人。因为宋某处于昏迷状态,对王某不能造成任何不法侵害,正当防卫就无从谈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