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企业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因无股东会,由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董事会成员有4人,全部是国家投资的机构任命的干部,董事会决定董事长宁某兼任另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该企业于2000年12月参与投资一子公司,该公司在深圳,为一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对此子公司投资1000万元,该子公司自有国有资产2000万元,加上公司投资全部资产为 3000万元。在某一大型投资活动中,该子公司投入资金2000万元,再加上从银行的贷款1000万元。由于投资决策失误,该子公司血本无回,全部亏损3000万元,被申请破产。 该子公司在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下提出和解协议,要求进行整顿。在整顿期间,该子公司决定放弃原母公司对其的欠款50万元,并且将自己的一些设备无偿转让给母公司。债权人知道后向法院申报,要求终结该企业的整顿,宣告其破产。 问题:
该国有独资公司是否应对深圳子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应以其1000万元出资为限承担责任。因为该子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依法应独立承担责任,国有独资公司作为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13条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该国有独资公司与深圳子公司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法人,它虽然可通过行使权利来决定子公司的经营方针、董事、经理的任免,但是子公司的经营活动是由该公司的董事、经理自行负责的。所以子公司应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该国有独资公司则以其对子公司的投资额为限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