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和乙某系邻居,关系一般。2000年8月,甲某想注册成立一家公司但资金不足,遂向乙某借款6万元,约定一年后归还。债务到期后,乙某再三向甲某要钱,而甲某因公司亏本无法归还,只好拖延搪塞,乙某非常生气。2001年11月2日,乙某来到甲某的公司某市A区强行搬走公司许多贵重物品。事隔5天,乙某再次向甲某索债未果,便将甲某公司未售出的一批彩电提走,甲某未加阻拦,任其自便。2001年11月8日,甲某带着某市A区公安分局一派出所民警丙某到乙某家中(住某市B区)将乙某拘留。11月9日,A区公安分局对乙某实施强制措施将其拘留。乙某不服拘留,于2001年12月20日向B区人民法院起诉A区公安分局。B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即受理此案,并于次日将起诉状副本送达了A区公安分局,要求被告于2002年1月6日以前提出答辩状。2001年12月29日,A区公安分局两名领导到乙某家中,对乙某就收容审查一事表示道歉,并同意赔偿经济损失一万元。乙某对公安局表示谅解,遂撤回起诉。 问题:
B区人民法院要求A区公安分局于2002年1月6日以前提出答辩状是否正确为什么
参考答案:B区人民法院要求A区公安分局于2002年1月6日以前提出答辩状是错误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交答辩状。因此,B区人民法院应该要求A区公安分局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十天后,即2001年12月31日前提交答辩状,其要求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