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位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甲、乙出资人按照出资协议的约定按期缴纳了出资额,丙出资人通过与银行串通编造虚假的银行进账单,虚构了出资。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接受委托对拟设立的丁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审验,并委派A注册会计师担任项目组负责人。审验过程中,A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的要求,实施了检查文件记录、向银行函证等必要的程序,保持了应有的职业谨慎,但未能发现丙出资人的虚假出资情况。A注册会计师在出具的验资报告中认为,各出资人已全部缴足出资额,并在验资报告的说明段中注明“本报告仅供工商登记使用”。丁公司注册登记半年后,丙出资人补足虚构的出资额。一年后,乙出资人抽逃其全部出资额。两年后,丁公司因资金短缺和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资不抵债,无力偿付戊供应商的材料款。戊供应商以ABC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验资报告为由,向法院提供民事诉讼,要求ABC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ABC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三项抗辩理由,要求免于承担民事责任:一是审验工作乃分支机构所为,与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二是戊供应商与本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不存在合约关系,因而不是利害关系人;三是验资报告已经注明“仅供工商登记使用”,戊供应商因不当使用验资报告而遭受损失与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要求] 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
(1)戊供应商可以对哪些单位或个人提起民事诉讼
(2)ABC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2)ABC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可以免于承担民事责任
参考答案:(1)戊供应商作为利害关系人可以对丁公司、乙出资人、ABC会计师事务所、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四方单位或个人提起民事诉讼。
(2)ABC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的抗辩理由均不成立。
①根据《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利害关系人如果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将该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同时,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分支机构的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②根据《司法解释》第二条,戊供应商合理信赖了ABC会计师事:等所分支机构出具的不实报告,与丁公司进行了交易活动且遭受了损失,因此,戊供应商应被认定为利害关系人。
③根据《司法解释》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在报告中注明“本报告仅供工商登记使用”属于无效免责。
(3)ABC公司可以免于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司法解释》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①审计业务所必须依赖的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虚假或者不实的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在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下仍未能发现虚假或者不实;
②已经遵照验资程序进行审验并出具报告,但被审计单位在注册登记之后抽逃资金;
③为登记时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的出资人出具不实报告,但出资人在登记后已补足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