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请结合上述案情,分析县建设管理所行为的性质,并说明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1.县城区建设管理所强行拆除洪某房屋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首先,县城区建设管理所没有权力强行拆除洪某的违章建筑。强行拆除洪某的违章建筑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在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机关有两种:一是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二是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拒绝履行义务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要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必须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否则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县城区建设管理所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因而其所实施的行为违法。 其次,县城区建设管理所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程序上也是违法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直接影响着行政管理相对方的权益,因此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本案中县城区建设管理所既没有对强行拆除决定进行复核、通知当事人到场,也没有对当事人的合法财产采取妥善保管,这些都不符合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要求。 2.县城区建设管理所应当负责赔偿给洪某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 县城区建设管理所虽然无权进行行政强制执行,但其行为属于执行职务。行政机关执行,但其行为属于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造成公民、组织损失的,应当由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