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16日,某市土地管理局通过拍卖方式,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该幅土地面积为20000平方米,用于安居工程住房开发。土地出让金为2000万元,预付定金400万元,其余出让金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交付。该公司取得土地后,于当年10月开始对该幅土地进行开发,修建商品房。2009年11月,该公司向某市土地管理局支付了1000万元,其余600万元直至2010年5月,虽经土地管理局多次催交,该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拒付。
问:(1)该公司有哪些违法行为为什么
(2)该市城市规划部门对该合同的履行有无权利为什么
(3)该市土地管理局对本案有哪些民事权利和行 * * 利
参考答案:(1)该公司有以下违法行为:其一,违反土地出让合同,没有按时缴纳土地出让金;其二,违反土地出让合同,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合同中约定的是用于安居工程住房开发,该公司却用来进行了商品房开发。
(2)该市城市规划部门对该合同的履行有要求该公司把土地用来进行安居工程建设的权利。因为城市的发展规划以及相应的土地利用规划是由城市规划部门管理的。
(3)该市土地管理局对本案有要求该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收吲土地使用权的民事权利。《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5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该市土地管理局还可以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7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