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06年8月,某乡蔬菜公司经县土地管理局批准,临时征用10亩土地修建仓库,后因故未建。2009年9月,蔬菜公司与县木材公司达成协议,共建职工住宅五幢,蔬菜公司提供原征用的10亩土地,并出资总额的五分之一,其余所需资金由木材公司提供。之后,双方与县第二建筑公司签订了建筑承包合同,并向县城建办领取了施工执照。当县第二建筑公司完成设计,进入工地并开始施工时,木材公司尚未依约将第一期工程款汇出。县第二建筑公司拟停工待款。为避免日后引起纠纷,遂向县律师事务所赵律师询问这样处理是否妥当。赵律师听取县第二建筑公司介绍的情况,并查阅了有关法律规定后,认为该工程存在问题较多,应当停止施工,解除合同,并向蔬菜公司和木材公司要求赔偿损失。
问:(1)该工程存在哪些法律问题依据是什么
(2)此事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参考答案:(1)蔬菜公司已无权使用该土地。亦无权不经原批准机关同意改变土地用途。蔬菜公司与木材公司签订的协议,以及二者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合同均属无效。因使用国有土地,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2年未使用的;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等,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
(2)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回蔬菜公司征用土地。由蔬菜公司(过错方)赔偿建筑公司以及木材公司所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