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某市大西北化工厂为扩大生产规模,拟投资5000万元建一个分厂,向该市人民政府申请用地40亩(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城市规划区内属于A村集体所有的土地40亩(其中基本农田占10亩)。为保证按时使用土地,该工厂与A村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合同规定由A村向工厂出让土地40亩,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00万元,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60年。有关合同的其他内容均参照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标准写明。
问:(1)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市人民政府批准该化工厂用地60年是否合法为什么
(3)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该化工厂应该怎样取得土地使用权

答案

参考答案:(1)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因为,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先依法征为国有,其土地使用权才能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只能是代表政府的土地管理局,本案中的A村直接向化工厂出让土地使用权是违法的,所以是无效的。
(2)市人民政府批准该化工厂用地60年是不合法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工业用地最高年限为50年。
(3)该化工厂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方式应该是:首先由国务院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将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然后再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化工厂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登记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取得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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