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问:此案的审理在诉讼程序中有哪些错误指出并说明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1.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条的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由县人民法院管辖是错误的。
2.本案在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中有以下几处错误:
(1) 人民法院应最迟在2002年11月4日向被告人刘某送达起诉状副本。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最迟应在开庭10日前向被告人送达起诉状副本。故而在11月10日才向刘某送达是错误的。
(2) 在被告人表示不委托辩护人时应当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被告人可能被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本案中被告人刘某被指控犯强 * * 和杀人两罪,属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情形。故而法院没有为其指定辩护人是错误的。
(3) 贴出开庭公告是错误的。本案属于不公开审理案件,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不应贴出开庭公告。
3.对本案公开审理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本案属于涉及个人隐私的强 * * 杀人案。
4.在没有律师出庭为刘某辩护的情况下判处刘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错误的,理由如前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