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单某被举报有给国外提供情报的行为。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后,提请单某所在地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子以批准。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经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后,以资敌罪判处单某有期徒刑3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年和没收财产。单某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前,单某被国家安全机关拘留5天,逮捕羁押2个月。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监狱发现单某在判决前还有贪污行为,移送监狱所在地人民检察院处理。检察院立案侦查后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单某有期徒刑3年,与前述资敌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5年,并且追缴贪污款1万元,附加判处罚金5000元。单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到二审判决之日,单某正好被移送执行2年,于是另执行"2年9个月零25天"。在后2年多的执行中,劳动改造机关工作人员曾指使另一服刑犯吴某殴打单某,单某花去 800元医疗费。在上述所有刑罚执行完毕后,单某经再审,均改判无罪。 问题:
对国家安全机关的拘留,单某可否提出赔偿请求为什么
参考答案: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行使侦查职权的机关及其下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在我国,国家安全机关承担间谍、特务案件的侦查工作,可以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国家安全机关在作出拘留决定时,必须证明被拘留的人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重大嫌疑,否则应对其错误拘留的人进行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9条第2款,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同时,该条第 4款又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所以,对错误拘留的,如果拘留后未经审判或经审判判决无罪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如果拘留后又被人民法院判决有罪而执行时折抵刑期的,以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所以,本案中,作出资敌罪判决的原中级人民法院为拘留决定的赔偿义务机关。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