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0条规定:“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至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试分析该法律规定,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民法理论。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1)该条是关于提存的规定。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交付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法律制度。 (2)提存的法律意义。提存具有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效力。如果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债务人虽然不承担迟延责任,但是仍然摆脱不了债务的约束,债务人为债务提供的担保也不能消灭。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以消灭所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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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某商业用房工程,建筑面积15000m2,地下1层,地上4层,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99-0201)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工期自2009年2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工程承包范围为图纸所示的全部土建、安装工程。合同造价中含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费120万元。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1:2009年5月12日,工程所在地区发生了7.5级强烈地震,造成施工现场部分围墙倒塌,损失6万元;地下1层填充墙部分损毁,损失10万元;停工及修复共30 d。施工单位就上述损失及工期延误向建设单位提出了索赔。
事件2:用于基础底板的钢筋进场时,钢材供应商提供了出厂检验报告和合格证,施工单位只进行了钢筋规格、外观检查等现场质量验证工作后,即准备用于工程。监理工程师下达了停工令。
事件3:截至2009年8月15日,建设单位累计预付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费共计50万元。
事件4:工程竣工结算造价为5670万元,其中工程款5510万元,利息70万元,建设单位违约金90万元。工程竣工5个月后,建设单位仍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款项,欠款总额1670万元(含上述利息和建设单位违约金),随后施工单位依法行使了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事件5:工程竣工后,项目经理按“制造成本法”核算了项目施工总成本,其构成如下:直接工程费4309.20万元,措施费440.80万元,规费11.02万元,企业管理费332.17万元(其中施工单位总部企业管理费为220.40万元)。
[问题]

事件3中,建设单位预付的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费的金额是否合理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