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吴某是一服装设计师,其设计、裁剪和缝制衣服的水平在当地小有名气。他的朋友张某、李某、赵某和孙某建议其开制衣公司,并称愿意出资。五人一拍即合,签订了发起人协议,并草拟了章程。约定张某、李某、赵某和孙某以货币(人民币)出资,张某出25万元,李某出10万元,赵某出5万元,孙某出15万元。吴某以其现有的制衣设备、剪缝手艺和房屋的使用权出资,折合人民币25万元,并推举张某为公司设立代表人。章程规定,每1万元有一个表决权。在张某、李某和赵某已足额向临时账户缴纳了认缴的出资后,孙某却迟迟不缴纳。在验资机构验资时,认为吴某的裁缝手艺属于劳务,不是公司法认可的出资形式,不予评估,最后评估吴某的出资为20万元。后经登记成立甲制衣有限公司,注册资本60万元,股东为张某、吴某、李某和赵某,张某任董事长。公司成立前,张某曾向乙工厂购买办公用品计1.2万元。但甲制衣有限公司不接受乙工厂的履行。在一次股东大会上,除张某以外其余3人欲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不顾张某的反对,通过"决议",减少公司资本至50万元,需要张某执行,张某不予理睬,于是三人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按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股东会"决议"。问:

请简要谈谈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区别。

答案

参考答案:公司设立和公司成立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公司设立是法律行为,是一系列法律行为的组合,如签订出资协议、购买必要的场地、用品。除实施私法行为外,设立阶段还包括实施公法上的行为,如办理法人登记;而公司成立是设立人设立公司行为的法律后果。公司设立发生在营业执照颁发之前,成立则发生于被依法核准登记、签发营业执照之时。 第二、公司设立阶段被称为设立中的公司,此时的公司尚不具备独立的主体资格,其内、外部关系一般被视为合伙,在设立阶段的行为,如果公司最终未被核准登记,设立行为的后果类推适用有关合伙的规定,由设立人对行为负连带责任;如果公司被核准登记,发起人为设立公司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其后果原则上归属于公司。公司成立时即意味着公司取得法律主体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 第三、公司设立阶段的行为主体是设立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设立阶段产生的债权债务由设立人承担;公司成立后的行为主体是公司本身,权利义务自然也归属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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