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是一服装设计师,其设计、裁剪和缝制衣服的水平在当地小有名气。他的朋友张某、李某、赵某和孙某建议其开制衣公司,并称愿意出资。五人一拍即合,签订了发起人协议,并草拟了章程。约定张某、李某、赵某和孙某以货币(人民币)出资,张某出25万元,李某出10万元,赵某出5万元,孙某出15万元。吴某以其现有的制衣设备、剪缝手艺和房屋的使用权出资,折合人民币25万元,并推举张某为公司设立代表人。章程规定,每1万元有一个表决权。在张某、李某和赵某已足额向临时账户缴纳了认缴的出资后,孙某却迟迟不缴纳。在验资机构验资时,认为吴某的裁缝手艺属于劳务,不是公司法认可的出资形式,不予评估,最后评估吴某的出资为20万元。后经登记成立甲制衣有限公司,注册资本60万元,股东为张某、吴某、李某和赵某,张某任董事长。公司成立前,张某曾向乙工厂购买办公用品计1.2万元。但甲制衣有限公司不接受乙工厂的履行。在一次股东大会上,除张某以外其余3人欲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不顾张某的反对,通过"决议",减少公司资本至50万元,需要张某执行,张某不予理睬,于是三人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按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股东会"决议"。问:
孙某不缴纳出资的行为是否违反公司法
参考答案:按照《公司法》第25条的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孙某到验资结束时仍未缴纳出资,违反了该条的规定,按照该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而不管其不缴纳出资的行为是否导致公司设立失败。只要其他股东因孙某的行为受有损害,孙某即应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