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欲设立文化传播公司实施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的犯罪行为。2002年3月,张某使用虚假证明文件虚报注册资本50万元,试图骗取公司登记。某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李某明知证明文件有假,但并未声张,且在收受贿赂后,为其出具虚假验资报告。工商局干部王某知道张某提供的验资报告以及其他申请公司登记的文件都是虚假的,在受贿后为张某办理了工商登记,张某的神州恒丰文化传播公司在2002年5月7日得以成立。公司成立后,进行制作、走私淫秽物品的活动,张某将犯罪所得80万元全部存入银行。银行工作人员陈某明知此事实为其提供资金账户,以完成银行安排的当月揽储任务。2003年1月,张某所在公司的犯罪被侦破。在刑事诉讼中,证人甲与张某的辩护律师乙共谋伪造证据,以为张某开脱罪责。问题:
对会计师李某行为的评价,以下观点正确的是:
A.只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共犯)
B.只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C.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受贿罪并罚
D.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和受贿罪并罚
参考答案:D
解析: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会计师李某没有参与虚报注册资本,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A项错误。根据《刑法》第229条第1、2款的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李某仅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不需要与受贿罪并罚。所以本题正确答案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