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某县农民范某的弟弟和弟媳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多次抗拒法院执行工作,该县法院依法决定司法拘留其夫妻二人15天。2006年7月10日,执法人员来到范家宣布并执行司法拘留决定。范某闻讯赶到现场,指使其妻子等人躺在警车前,拦截警车,而后强行闯入警车把弟弟和弟媳带下。之后,范某伙同妻子和弟弟、弟媳等人手持砖头对法院工作人员进行殴打、辱骂,有5名法院工作人员被打成轻微伤。范某暴力抗法达2小时之久。
问:范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范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关于执行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的精神,以暴力、威胁,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阻碍法院执行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可以妨害公务罪论处。需要注意的是,本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区别。第一,妨害公务罪通常必须是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且行为人侵害公务人员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后者依法执行公务期间,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则不要求必须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可以是能够损害法院裁判约束力、权威性的任何方法。第二,妨害公务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则是特殊主体,即必须具有执行判决、裁定义务的当事人或者依照法律对判决、裁定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人。本案中范某的行为属于妨害公务罪,其弟弟、弟媳根据案件情况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