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某乡卫生院医师陈某与其同乡林某共同策划,由林某提供伪造的绝育手术证明书,由陈某为育龄妇女做假结扎手术并填制绝育手术证明书,从中获取的非法利益由两人共同分享。而后,林某将一本伪造的50份绝育手术证明书和私刻的“县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证明章”和县医院院长的私章各一枚交给陈某使用。陈某先后为该县的育龄妇女苏某等6人做假绝育结扎手术,填写伪造的绝育手术证明书并加盖伪造的印章后,交给育龄妇女,从中收取人民币共计7000元,陈某分得赃款4000元。
问:陈某和林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参考答案:陈某的行为和林某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两人属于共同犯罪。
本案中,陈某、林某事前通谋,以获利为目的为育龄妇女做假手术,并用伪造的绝育手术证明书予以证明,两人在主观上具有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直接故意;客观上两人进行分工,林某实施了具体的伪造行为,陈某则具体使用了伪造的证件和印章,因此,两人的行为符合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的特征,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两人应当按照共同犯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