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郭某和代某冒充人民警察,某日在某区劳务市场以检查暂住证为名,对多个无证民工实施罚款,获取现金2500多元。随后,两人以回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为由,将一名无暂住证,也无身份证的打工女青年陶某从该市场带至偏僻处,以言语恐吓陶某,威胁将其遣送回原籍。陶某再三哀求两人不要这样做,后来两人同意放陶某走,但提出必须与陶某发生性关系,陶某被逼无奈,只好答应。
问:郭某、代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参考答案:郭某、代某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和强 * * 罪,两人属于共同犯罪。
本案中,两行为人故意冒充公安人员,对民工施以罚款、骗取钱财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没有疑问,本案的疑点在于两行为人与陶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我们认为其应当构成强 * * 罪,而非招摇撞骗罪。招摇撞骗罪的特征在于行为人假借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使被害人形成错误认识,对行为人产生信赖,从而自愿从事某种行为,使行为人获得某种财产性利益或其他利益。在本案中,陶某虽然对郭某、代某两人的身份深信不疑,但要其以出卖肉体为代价换取自由仍然是违背其意志的。换言之,陶某当时是慑于两人的胁迫才与之发生性关系,并非出于自愿。因此,郭某、代某两人的强 * * 行为符合强 * * 罪的特征,应当按照强 * * 罪定性。
由于两人先后触犯招摇撞骗罪和强 * * 罪,因此,应当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