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方上大学一年级,正在学习《刑事诉讼法》。她对人民法院的下列认识中,不正确的有()
A.人民法院在组织上分五级,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
B.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对下级人民法院所办理的案件进行年度复查
C.人民法院办理案件时,应当接受人大监督
D.人民法院办理案件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
参考答案:A
解析:我国人民法院有自己独立的组织系统,即有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又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则有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人民法院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在进行诉讼活动中,是监督关系,而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的法律依据是《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其中,《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原则要求: (1)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法办事,除服从法律外,不服从任何行政机关、团体、个人有关处理具体案件的指示、命令;(2)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都不得干涉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3)人民法院作为一个组织整体,集体对审判权的行使负责。 全面理解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应当把握以下几点:(1)我国实行的是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而非法官独立原则。(2)我国的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不是西方三权分立思想的体现,也不是政治原则,而是一种工作原则,是为了保证人民法院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时,不受非法干涉。这对于保障人民法院充分履行审判职能,防止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审判的干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威信,具有重要意义。 (3)理解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与接受人大监督的关系。人大是我国的立法机关和最高权力机关,人民法院由其产生并受其监督。因此,对人大的监督,人民法院不得拒绝,应当依法予以配合。(4)理解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与人民检察院监督的关系。《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刑事诉讼法》第8条也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据此,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的全过程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法院应当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