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北京市的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14年发生相关业务如下:
(1)1月份购买一宗8000平方米的土地,合同上注明的土地价款是10000万元,缴纳相关税费400万元,已经取得土地使用证。2月份对该土地进行"三通一平",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合同上注明工程费为1000万元,款项已经按照合同支付。
(2)3月份将其中4000平方米的土地用于开发建造写字楼,8月份写字楼竣工,按合同约定支付建筑承包商建造费用12000万元(包括装修费用1000万元),写字楼建筑面积40000平方米。
(3)写字楼开发过程中向银行借款12000万元,发生利息费用800万元,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合同证明,开发过程之外没有利息发生。
(4)9月份将30000平方米写字楼销售,签订销售合同,取得销售收入60000万元;10月31日,将4000平方米的写字楼出租,合同约定租赁期限2年,每月收取租金20万元;12月将4000平方米的写字楼转为办公使用,将2000平方米的写字楼作价4000万元对外投资,签订了产权转移书据,并约定共同承担投资风险。
(5)该企业在售房、租房等过程中发生销售费用3000万元;发生管理费用(不含印花税)160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400万元)。(其他相关资料: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按土地增值税规定的最高标准计算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2014年该企业征收土地增值税时应扣除的地价款和开发成本合计()万元。
A.14160
B.14080
C.14850
D.14120
参考答案:A
解析:
1.应缴纳印花税=10000×0.5‰×10000+5+1000×0.3‰×10000+12000×0.3‰×10000+12000×0.05‰×10000+60000×0.5‰×10000+20×24×1‰×10000+4000×0.5‰×10000=419805(元)
2.计算土地增值税允许扣除的地价款和开发成本=(10000+400)×4000/8000×32000/40000+1000×4000/8000×32000/40000+12000×32000/40000=14160(万元)
3.扣除项目合计=14160+800×32000/40000+14160×5%+60000×5%×(1+7%+3%)+14160×20%=21640(万元)增值额=64000-21640=42360(万元),增值率=42360/21640×100%=195.75%。应缴纳土地增值税=42360×50%-21640×15%=17934(万元)
4.税前可以扣除的营业税金及附加=17934+60000×5%×(1+7%+3%)+20×2×5%×(1+3%+7%)=21236.2(万元)
5.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60000+4000+20×2)×0.5%=320.2(万元),实际发生额的60%=400×60%=240(万元)。可以扣除的管理费用=1600-(400-240)=144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64000+20×2-14160-21236.2-3000-1440-41.98-800×32000/40000=23521.82(万元)
6.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3521.82×25%=5880.4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