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不定项选择

上海蓝天家用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日本友联电工公司签订了原材料采购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争议,协商一致后达成仲裁协议,向我国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经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在仲裁过程中,友联公司以首席仲裁员王健与蓝天公司代理人私下会见为由,申请王健回避。仲裁委员会决定王健回避,又指定李俊担任首席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委员会 * * 决定王健回避,指定李俊担任首席仲裁员后,以下可能发生的情形中合法的有:

A.蓝天公司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

B.首席仲裁员李俊决定重新进行已进行的仲裁程序

C.仲裁庭自行决定不再重新进行已进行的仲裁程序

D.仲裁庭自行决定重新进行已进行的仲裁程序

答案

参考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查因仲裁员回避重新指定仲裁员对仲裁程序的影响。   《仲裁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可见,重新指定仲裁员后,已经进行的程序重新进行与否的决定权在仲裁庭,仲裁庭可以依据申请或者职权决定,当事人只有请求权而没有决定权。因此,ACD选项正确。

单项选择题 A1型题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