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一内资房地产开发公司2014年开发一个项目,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该项目商品房全部销售,取得销售收入4000万元,并签订了销售合同。
(2)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签订土地购买合同,支付与该项目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价款600万元,缴纳有关费用50万元,取得土地使用证。
(3)发生土地拆迁补偿费200万元,前期工程费100万元,支付工程价款750万元,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设施费150万元,开发间接费用60万元。
(4)发生销售费用100万元,财务费用60万元,管理费用80万元。
(5)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不能按转让项目计算分摊利息,当地政府规定的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10%。
根据上述资料和税法相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该房地产开发公司2014年应缴纳印花税()元。
A.13805
B.15005
C.21805
D.23005
参考答案:D
解析:
1.该房地产开发公司2014年应缴纳印花税=4000×0.5‰×10000+600×0.5‰×10000+5=23005(元)
2.该公司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准予扣除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共计=4000×5%×(1+7%+3%)=220(万元)
3.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600+50=65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200+100+750+150+60=1260(万元)准予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650+1260)×10%=191(万元)准予扣除的税金及附加=220(万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印花税不单独作为税金扣除。其他扣除项目金额=(650+1260)×20%=382(万元)扣除项目金额合计=650+1260+191+220+382=2703(万元)
4.收入总额=4000<万元)准予扣除项目=2703(万元)增值额=4000-2703=1297(万元)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1297÷2703×100%=47.98%,适用税率30%。应纳土地增值税=1297×30%=389.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