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某记者在报纸上连载出版了《社会面面观》长篇纪实文学作品,每星期一在报纸上登出一章,并且每次发表后由报社支付稿酬300元,共出版了10期,获得稿酬3000元。该记者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他每次所得都没有超过800元,所以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
后来,由于该作品引起了社会的轰动,于是该记者又决定出书,经多次协商,某一出版社愿意出版并支付其稿酬4万元,同时,该记者把自己的手稿原件公开拍卖,被一台商以3万元的价格买走,该记者获得7万元之后,按“稿酬所得”项目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该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及第六条之规定对其征了税,征税时的计算方法是:(40000+30000)×(1-20%)×20%×(1-30%)=7840(元)。
请计算并回答下列问题:
(1)该记者的各种稿酬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2)拍卖手稿原件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案

参考答案:本案中,该记者连载出版时应该将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合计缴纳“稿酬所得”个人所得税,而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所得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此外,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本案中该记者应分三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
连载所得:(300×10-800)×20%×(1-30%)=308(元)
出书所得:40000×(1-20%)×20%×(1-30%)=4480(元)
拍卖所得:30000×(1-20%)×20%=4800(元)

判断题
单项选择题 案例分析题